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主体
发布日期:2026-03-10 信息来源:龙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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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主体
检查单位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朝阳市龙城区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可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至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4条、47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国家、省、市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18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文件。
龙城公安分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落实“五必须”要求》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第十九、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六)项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配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5.1.1.8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对部分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8〕23号)
《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1334-2016)》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涉警用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涉警用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涉警用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警用品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涉警用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引用《GA38-2021》第9.1.1条
引用《GA38-2021》第8.4.1.1条
引用《GA38-2021》第6.2.2.1条
引用《GA38-2021》第8.2.6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一)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二)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三)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四)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五)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六)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七)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一)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二)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三)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四)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五)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六)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一)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二)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三)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四)项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五)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四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范》
《机动车查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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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