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涉企年检指导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6-03-10 信息来源:龙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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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涉企年检指导标准(试行) | |||||||
| 单位名称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基本要求 | 检查权重 | 检查方法 | 检查记分 | 备注 |
| 朝阳市龙城区水利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贯彻落实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情况,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设施验收,同时落实好三同时制度。 | 进入生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档案。 | ||||
|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获证条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 对辖区内商户、企业专项检查、依投诉或举报进行检查、定期巡查 | ||||
|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 对辖区内商户、企业专项检查、依投诉或举报进行检查、定期巡查 | ||||
|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获证条件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至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 对辖区内商户、企业专项检查、依投诉或举报进行检查、定期巡查 | ||||
|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 对辖区内商户、企业专项检查、依投诉或举报进行检查、定期巡查 | ||||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 | 企业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进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检测报告查阅有关资料和规章制度,向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 ||||
| 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设计、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所有检查内容以表单形式明确列举 | 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
| 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 1.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企业进行查处 | 现场实地检查 | |||
| 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 | 对不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 发改局 | 粮食企业 | 1、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2、秋粮收购检查 | 1、储备粮库存检查: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储备粮轮换情况;购销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化系统使用情况。2、秋粮收购:要求进行收购资格备案;公示收购质量标准;公开12325监管热线;及时支付售粮款;禁止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收购进度。 | 1、现场检查;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 教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 |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合规情况。教学管理情况。办学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学科类培训行为。从业人员所具备的相应资质,有无在职教师。培训时间是否合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进入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查看制度上墙情况,查阅从业人员相关材料。 | ||||
| 龙城公安分局 | 1.娱乐场所经营者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的禁止从业情形; 2.娱乐场所是否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3.娱乐场所是否存在黄、赌、毒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4.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按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录像资料是否留存30日以上; 5.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是否设置隔断,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是否安装内锁装置; 6.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 7.娱乐场所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8.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9.娱乐场所是否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10.迪斯科舞厅是否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1.歌舞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接纳、招录未成年人; 12.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3.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日备查; 14.娱乐场所是否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是否存在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行为; 15.娱乐场所是否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是否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2.是否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存在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的旅馆,是否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接待旅客住宿是否按照“四实”制度进行登记; 6.是否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是否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7.是否存在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行为; 8.是否存在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典当行是否建立并落实当物查验、登记和保管制度,是否如实登记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2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是否建立并落实公章刻制档案管理等制度,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2.公章刻制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印模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3.对超过约定期限 3 个月未领取的公章,是否登记造册、销毁; 4.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锁具修理经营者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2.锁具修理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禁止锁具修理经营者招用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锁具修理活动; 3.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锁具修理服务时,是否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锁具修理登记三联单》,联单定期交公安机关备案;上门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并佩戴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锁具修理服务卡》。 4.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前,必须通知“110”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备案。 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提供锁具修理广告服务,寻呼台、查询台不得为其提供寻呼、查询服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是否建立并落实查验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2.收购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是否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信息,如实登记出售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3.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行为; 4.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是否登记维修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名称、送修人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2.是否存在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改装、拆解等行为; 3.是否存在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等行为; 4.是否存在拼装、组装机动车等行为; 5.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及聘用时间、职责岗位等工作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1.检查是否取得资质; 2.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3.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拆解场地和存储场地; 4.核查是否配备必要的拆解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消防设施; 5.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 6.核查是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存储等全过程; 7.检查是否按规定核验并留存报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8.核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拆解,是否建立"五大总成"台账; 9.检查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机动车等禁止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是否存在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2.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是否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 3.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是否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 4.公安派出所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2.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3.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具有《公务用枪持枪证》和经过专门培训携带枪支是否携带持枪证。件,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4.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上缴枪证; 6.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7.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是否符合持枪条件; 8.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9.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10.枪支配备品种、数量是否规范; 11.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要求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有无违规燃放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娱乐场所保安员均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并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2.武装守护押运公司的枪弹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均符合相关规定; 3.培训记录真实完整;员工权益保障到位,无拖欠工资、违法用工情况;投诉举报件件有记录、有调查、有处理、有整改、有反馈; 4.着装规范、标志齐全;装备管理有序,台账清晰,无滥用或丢失现象;5.所有保安员均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持证上岗; 6.法定代表人变更已依法完成公安机关的审核手续,证照信息一致; 7.有客户合法性核查机制并存档;对违法要求能有效拒绝,并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凭证或记录;8.存储时长符合法定要求,调阅流程规范,无违规删改、扩散行为; 9.各项制度齐全、内容详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员工熟悉相关内容和流程;10.证照齐全、有效,登记信息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相符; 11.涉密项目制度健全,员工经过培训,未发生泄密事件;12.设备安装位置无侵犯个人隐私之处,监控信息使用规范;13.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合同档案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14.制度明确禁止,无任何证据表明公司存在指使、纵容违法行为的情况;1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已依法办理跨区域经营备案手续;16.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均按规定完成备案,无遗漏、无瞒报;17.保安员服务活动严格限定在法定区域内,无超范围提供收费性保安服务的行为; 18.保安培训单位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条件,如场所设施、管理人员资质等;19.保安培训机构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时,是否如实提供情况材料,有无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20.保安培训单位是否实际开展了保安培训活动,培训过程是否规范; 21.保安培训单位是否有固定、合格的培训场地、必要的教学训练设施,并建立了完善的教学、管理、后勤等制度; 22.培训单位是否拥有具备相应师资资格的专职和兼职教师;23.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过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予以公示。查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备案文件,核对收费公示情况;24.检查培训内容、课时、教材是否严格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 25.培训单位是否存在无实质培训、夸大宣传、颁发虚假证书、骗取学费等欺诈行为。 |
非现场检查 | ||||||
| 1.银行营业场所入侵探测器是否能与相应部位的辅助照明、视频监控及声音 复核等设备联动;2.银行营业场所当市电断电后,电子防护系统是否向联网控制中心发送断电 报警信息; 3.银行营业场所存放在现金业务区或加钞间的数字录像机、防盗报警控制器 等设备是否置于专用机柜或刚性防护体内锁闭管理;4.银行曹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是否配置防卫器材;5.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是否符合GB 17565-2007规定的乙级及以上、锁具是否符合GAT 73-2015中B级及以上要求 ;6.银行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外展示的贵金属样品是否使用仿真品并明显标注 ;7.银行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柜台是否安装紧急报警装置;8.银行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办公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安装的出入口控制装置是否能记录人员出入信息;9.银行营业场所现金类银行自助设备是否与地面牢固连接(在大堂式银行自助设备除外);10.银行营业场所加钞间、自助银行客户操作区是否安装应急照明装置;11.银行营业场所加钞间内是否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是否设置为24h独立防区、紧急报警信号是否能发送到接处警中心;12.银行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客户操作区的语音对讲装置是否能与联网监控中心进行双向语音通话、通话是否清晰、是否能连续记录;13.银行一类、二类、三类地下业务库库房外是否设置排水措施、通道是否设置防控隔离门;14.银行守库室外是否安装照明灯、照明灯开关是否设在守库室内;15.银行实行异地守库的业务库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或组建应急备勤小组;16.银行金库清分整点间出入口的门是否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记录人员的出入信息;17.银行保管箱库房墙体是否安装振动探测器、探测范围是否覆盖整个库体 、振动报警防区是否设置24h不可撤防;18.联网监控中心是否安装声音复核装置,能清晰记录人员的谈话内容;19.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是否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0.二级分行以下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2.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3.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是否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5.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是否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7.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8.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是否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10.是否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11.是否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12.是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定期组织演练。 |
现场检查 | ||||||
|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无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3.是否存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情况; 2.从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情况; 4.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5.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况; 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是否报告跨区域爆破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情况; 2.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情况; 3.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况;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况; 5.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账物不符情况; 6.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7.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 8.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丢失、被盗、被抢不报情况; 9.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情况; 2.是否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情况; 3.是否存在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情况。 4.是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5.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6.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情况; 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地点经停; 8.是否存在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无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3.是否存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情况; 2.从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情况; 4.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5.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况; 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是否报告跨区域爆破情况。 |
现场检查 | ||||||
| 1.查看交通安全教育台账,每月落实交通法规教育记录,人员是否全部参加; 2.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情况。对定性为高风险驾驶人或存在“三超一疲劳”等高风险6+N重点违法驾驶人,企业是否开展批评教育、警告、停驾、处罚、解聘等管理措施; 3.动态监控员至少配备2人,每超过100辆增加1人; 4.动态监管数据、台账、处罚凭证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5.2025年以来,凡被部局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评价为高风险企业,签收画像报告应有佐证材料,或登陆平台直接查看是否已签收。在企业安全例会中有对隐患问题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等内容。例如:因事故、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因素导致“一票否决”评价为高风险的在安全例会中应有显示该项内容; 6.检查有没有实物台账制度内容,询问行业人员企业重点违法人员车辆处置情况,看是否落实制度。例如,检查车辆日安全检查表,登记是否规范认真,是否一支笔签字等; 7.危货运输车辆检查做好“五位一体”:防、控、警、护、管。防:车辆底盘与制动、防火罩;控:灭火器、紧急切断装置、导防静电设施;警:矩、菱形标志牌,反光标识、轮廓标识,危险警示灯等;护:个人防护、应急器材三角牌等;管: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装置等。 |
现场检查 | ||||||
|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有无备案处置方案; 2.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情况、销售企业、购买单; 3.是否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 4.查看交通安全教育台账,每月落实交通法规教育记录,人员是否全部参加; 5.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情况。对定性为高风险驾驶人或存在“三超一疲劳”等高风险6+N重点违法驾驶人,企业是否开展批评教育、警告、停驾、处罚、解聘等管理措施; 6.动态监控员至少配备2人,每超过100辆增加1人; 7.动态监管数据、台账、处罚凭证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8.2025年以来,凡被部局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评价为高风险企业,签收画像报告应有佐证材料,或登陆平台直接查看是否已签收。在企业安全例会中有对隐患问题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等内容。例如:因事故、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因素导致“一票否决”评价为高风险的在安全例会中应有显示该项内容; 9.检查有没有实物台账制度内容,询问行业人员企业重点违法人员车辆处置情况,看是否落实制度。例如,检查车辆日安全检查表,登记是否规范认真,是否一支笔签字等; 10.危货运输车辆检查做好“五位一体”:防、控、警、护、管。防:车辆底盘与制动、防火罩;控:灭火器、紧急切断装置、导防静电设施;警:矩、菱形标志牌,反光标识、轮廓标识,危险警示灯等;护:个人防护、应急器材三角牌等;管: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装置等。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2.是否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是否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3.是否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5.是否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6.是否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7.是否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8.是否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9.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10.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
现场检查 | ||||||
|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5.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6.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7.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8.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9.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0.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1.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2.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13.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14.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15.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16.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17.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 1.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是否依法安装技防系统; 2.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是否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况; 3.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是否依法开展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 |
现场检查 | ||||||
| 1.查看“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出入库记录与企业实际出入库记录是否相符; 2.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和行政检查时从业单位和个人在现场检查中是否配合工作; 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是否有针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文字或者电子版制度; 4.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申请企业名称与被检查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5.查看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与购进化学品实物是否相符; 6.查看企业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纸质或者电子版台账记录; 7.是否存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8.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9.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与产品相符。 |
现场检查 | ||||||
| 是否具备工商、文化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包房门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可视窗。 | |||||||
| 包房门是否设置内锁。 | |||||||
| 房间内是否设置可调灯光。 | |||||||
| 房间内是否设置隔断、屏风等遮蔽物或房中房等隐蔽区域。 | |||||||
| 出入口、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 |||||||
| 警示标识、疏散标识是否齐全。 | |||||||
| 是否在出入口、吧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安装治安监控设施,并且运转正常。 | |||||||
| 监控系统图像是否能留存30日以上。 | |||||||
| 是否按要求安装并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
| 是否按要求每日上传营业日志。 | |||||||
| 是否全部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和上下班刷卡制度。 | |||||||
| 迪厅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检设备。 | |||||||
| 是否配备符合要求保安、安检人员。 | |||||||
| 是否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 | |||||||
| 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 |||||||
| 是否存在利用游戏机进行退现金(含有价证券)回购奖品等赌博经营活动。 | |||||||
| 实际经营情况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许可内容一致。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
| 是否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标准采集和上传旅客住宿信息;是否悬挂未成年人“五必须”标识。 | |||||||
| 是否落实旅馆业会客登记、从业人员登记、值班值守、寄存财物保管、可疑情况报告和值班巡查等制度落实。 | |||||||
| 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
| 是否在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重要部位安装治安监控设施,录像资料是否能保存60日以上。 | |||||||
| 是否落实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 |||||||
| 是否存在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 |||||||
| 是否存在发生灾害事故的隐患。 | |||||||
| 房屋建筑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安全指示、警示标志,是否安装防火、防盗设施。 | |||||||
| 按摩间、休息大厅凌晨2时至8时留宿的顾客是否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客房区、按摩区是否分隔设置。 | |||||||
| 按摩间房门是否有可视窗。 | |||||||
| 按摩间房门是否有设置内锁。 | |||||||
| 按摩间是否设置可调灯光。 | |||||||
| 按摩间是否张贴紧急疏散指示图和警示标识。 | |||||||
| 按摩人员是否进入客房服务。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安装并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
| 是否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从业人员信息。 | |||||||
| 包厢、包间内是否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 | |||||||
| 包厢、包间的门是否设置可视窗,可视窗是否使用双向透明材质。 | |||||||
| 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是否能够清晰辨明室内整体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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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房和包厢、包间是否明显区分,并悬挂标识、标牌。 | |||||||
| 包厢、包间的门是否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 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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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治安检查的暗道、门锁、信号灯、响铃等设施 | |||||||
| 是否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张贴警示标识。 | |||||||
| 是否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淫秽表演、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 |||||||
| 是否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住宿服务。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建立并落实查验登记制度。 | |||||||
| 收购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是否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信息。 | |||||||
| 是否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 |||||||
| 是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安装并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
| 是否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从业人员信息。 | |||||||
| 是否登记维修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 |||||||
| 是否维修、改装、拆解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 |||||||
| 是否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 |||||||
| 是否拼装、组装机动车。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安装并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
| 是否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从业人员信息。 | |||||||
| 是否如实登记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 |||||||
| 是否建立并落实当物查验、登记和保管制度。 | |||||||
| 是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存在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制作设备和制章材料情况。 | |||||||
| 是否按照规定的名称、规格、式样和数量刻制印章。 | |||||||
| 是否逐项登记和办理印鉴备案手续。 | |||||||
|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伪造、变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 | |||||||
| 是否有保存印章、模具和档案材料等物品的独立空间及专用文件柜,并妥善保存审批备案材料。 | |||||||
| 是否严格执行印章信息录入、上传制度。 | |||||||
| 是否执行印章承接、保管及销毁等管理制度。 | |||||||
| 是否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
| 是否存在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和地址等登记事项。 | |||||||
| 是否配备灭火器、铁皮柜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全部从业人员已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留存个人基本信息。 | |||||||
| 为居民上门开启锁具前,是否确认并留存委托人身份信息。 | |||||||
|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动车开启锁具的,是否确认委托人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 |||||||
| 是否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 |||||||
| 是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 |||||||
| 1.对安全制度进行检查,是否落实管理岗位职责分工,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 2.查看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是否落实防盗、防抢的人防、技防措施; 3.查看企业台账,核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及出库的品种、数量及日期等记录情况。 |
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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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 |||||||
| 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 |||||||
| 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 |||||||
| 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 “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 | ||||||
| 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 |||||||
| 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 |||||||
| 提供公开无线网(wifi)服务场所,无线网络(wifi)是否实名认证; | |||||||
| 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 |||||||
| 提供公开无线网(wifi)服务场所,无线网络(wifi)是否实名认证; | |||||||
| 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
| 是否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 | |||||||
| 是否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
| 是否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
| 是否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
|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
| 是否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
| 是否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 是否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 是否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
|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
| 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 |||||||
| 气象局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 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安全检查 | 防雷装置安装、日常维护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情况等 | 1.防雷装置安装合规性 | ||||
| 场所是否按国家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装置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防雷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拆改、停用防雷装置的情形; | |||||||
| 2.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执行情况 | |||||||
| 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是否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 |||||||
| 3.防雷装置日常维护管理 | |||||||
| 是否建立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制度并有效落实;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维护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及时处理松动、锈蚀、断裂等安全隐患; | |||||||
| 4.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状况 | |||||||
| 防雷装置各部件(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浪涌保护器等)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地电阻、过渡电阻等关键参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防雷装置失效或降级使用情况。 | |||||||
| 人社局 | 辖区内用人单位 | 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