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6-04-02 信息来源:龙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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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检查单位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1 区发改局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5 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6 对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 朝阳市龙城区水利局 方案审批与手续履行情况、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监测与监理情况、 费用缴纳情况、 验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可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8 教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和办学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9 龙城公安分局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7月27日修订)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部委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10 龙城公安分局 对旅馆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龙城公安分局 对典当业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龙城公安分局 对公章刻制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12月6日修订)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 龙城公安分局 对开锁业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龙城公安分局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龙城公安分局 对机动车维修业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部委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3月25日施行)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12 龙城公安分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部委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3月25日施行)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13 龙城公安分局 对养犬管理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4 龙城公安分局 对配备枪支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龙城公安分局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龙城公安分局 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规范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培训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5 龙城公安分局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龙城公安分局 油气、“三电”、医院、 国防军工、医院、公交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防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龙城公安分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落实情况、物品流向管理情况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16 龙城公安分局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治安防范情况和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7 龙城公安分局 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
8.1.5.1  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18 龙城公安分局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检查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龙城公安分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落实情况、物品流向管理情况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龙城公安分局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治安防范情况和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9 龙城公安分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龙城公安分局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











































20 龙城公安分局 对企业特别监控清单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1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是否登记清楚、账目相符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2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是否存在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3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龙城公安分局 对购买单位是否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是否存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4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5 龙城公安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6 龙城公安分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7 气象局 防雷装置安装、日常维护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情况等。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检测方法、检测内容、检测结论等。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专人值守、活动申报、遵守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情况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2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违法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部门规章】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29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0 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1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核查 【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32 【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政府规章】《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签订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管,并可以委托经办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3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获证条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至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34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获证条件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至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35 价格收费:稳价保质、涉企收费检查、节假日及特殊时期重点商品价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至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6 对化妆品销售使用行业的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六条










































37 龙城区统计局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4条










































38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4条、47条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存在职业病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十四条;





















































































39 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设计、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18号令)第二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