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2号
发布日期:2026-04-17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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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朝阳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达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25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13%)。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朝龙)应急现记〔2026〕执法四中队2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朝龙)应急现决〔2026〕执法四中队2号、经理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电子发票2张、执法记录仪视频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B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第102B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13%)所得245527.3大写:贰拾肆万伍仟伍佰贰拾柒元叁角整,并处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朝阳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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