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6〕执法四中队5号
发布日期:2026-06-04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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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贺               

所在单位:朝阳某物资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单位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黄金店村                                                            

本机关于202647对你单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加油作业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加油员杜*丽在2026330日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举报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第3A档(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朝阳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通过微信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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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6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