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朝龙市监当罚字〔2026〕19号)
发布日期:2026-07-06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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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龙市监药当罚字〔2026〕19号,当事人:朝阳市龙城区靖康大药房,法定代表人李宝,你(单位)未在店铺内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