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朝阳某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联合镇黄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波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对你(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5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关于辽宁朝阳某矿业有限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违法生产作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现场查实情况,发现一采区现场存在加工破碎的硅石两处。两处硅石是一采区现场负责人把矿区内顶部剥离的部分矿石加工破碎而成,属于基建到期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措施处理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80条A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480元(大写:玖仟肆佰捌拾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朝阳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通过 微信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