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朝阳市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沟村林达加工木材厂2C号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牟*巨 职务: 总经理
处罚地点: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沟村林达加工木材厂2C号101
你(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 《现场检查记录》(朝龙)应急现记〔2026〕执法三中队(1)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朝龙)应急现决〔2026〕执法三中队(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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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罚款(大写):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处罚款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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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朝阳银行 (银行名称)(账号: 由银行提供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