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龙 )应急罚〔 2026 〕执法三中队(1)3 号
发布日期:2026-07-30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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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杨*国   性别: 男   年龄: 53岁             

身份证号:2113021973****1614   

所在单位: 朝阳市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沟村林达加工木材厂2C号101                                                               

    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 《现场检查记录》(朝龙)应急现记〔2026〕执法三中队(1)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朝龙)应急现决〔2026〕执法三中队(1)1号、副总经理牟*策、股东杨*国和承包方责任人唐*兵《调查询问笔录》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8条B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及期限:

□当场收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朝阳银行(银行名称)(账号: 由银行提供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