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6〕行业协调1号
发布日期:2026-10-12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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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对你单位 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现场兼职安全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员资格证,在卸货、吊装作业现场未遵守卸货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 《关于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项B档(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万元55万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 (账号: 由银行提供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