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龙)应急罚〔2026〕行业协调2号
发布日期:2026-10-12 信息来源:龙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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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郭*龙

   本机关于 2026 年 8 月 16 日对你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 《关于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上一年年收入20%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项A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罚款人民币10548.45元(大写:壹万零伍百肆拾捌元肆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