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熙
本机关于 2026 年 8 月 16 日对你 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违反了卸货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以上事实有 《关于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上一年年收入20%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项A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罚款人民币9234.80元(大写:玖仟贰佰叁拾肆元捌角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