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朝龙)应急罚当〔2026〕法规1号
☑被处罚单位: 辽宁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礼 职务: 经理
你(单位) 出具的《朝阳市龙城区某加油站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未对现场两部可燃气体探测器防爆型号、等级等内容开展评价的行为,违反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有 现场检查记录(朝)应急现记[法规]-03号、现场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警告;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龙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龙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