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伴随的环境污染问题,优化规模养殖生产布局,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减轻养殖污染,保障群众健康,推动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要求,编制完成《龙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 年)(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7个工作日,即2025年8月19日—2025年8月27日。
二、意见反馈要求
请于2025年8月27日18: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联系电话:0421-3898803
附件:《龙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5年)(草案)》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2025年8月19日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畜禽禁养区。
一、修订原则
(一)依法合规、科学可行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切合实际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并落到实地。
(二)统筹协调,政策衔接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应与城镇发展现状、发展规划等规划政策衔接,兼顾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坚持环境质量优先。
(三)与时俱进,动态调整
本次修订畜禽养殖禁养区是在原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龙城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二、调整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施行);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8.《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9.《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4月1日施行);
2.《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8月1日施行);
3.《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4月21日修正);
4.《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2015年10月28日);
6.《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119号);
7.《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辽牧发〔2014〕46号);
8.《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朝环发〔2015〕134号,2015年11月10日);
9.《辽宁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辽农办畜发〔2022〕233号);
10.《辽宁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6〕101号);
11.《朝阳市“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三)技术规范、指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 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1-2008);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2022年9月7日);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
(四)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499头;牛存栏量20—49头;肉鸡存栏5000—9999只;蛋鸡存栏2000—9999只;羊存栏50—199只。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八)城镇居民区
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七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第五类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第六类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第七类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龙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龙城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29个水源井。
截至2024年底1000人以上饮水工程
|
水源地名称 |
服务人口(人) |
坐标 |
1
|
召都巴镇召都巴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1号井 |
3800 |
E41°41'19.66'' N120°23'34.44'' |
召都巴镇召都巴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2号井 |
E41°40'56.52'' N120°24'01.04'' |
||
2 |
召都巴镇土城子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350 |
E41°39'10.41'' N120°24'35.24'' |
3 |
召都巴镇杠头沟村移民新区 |
1625 |
E41°42'34.08'' N120°25'316.73'' |
4 |
召都巴镇刘杖子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300 |
E41°40'15.08'' N120°25'06.02'' |
5 |
召都巴镇烧锅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联网 |
1300 |
N41°39'53.26'' E120°22'13.87'' |
6 |
召都巴镇宋杖子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000 |
N41°39'47.09'' E120°23'0.07'' |
7 |
西大营子镇北山村大寨田屯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200 |
N41°33'5.146'' E120°22'51.922'' |
8 |
西大营子镇沟门子村河北沿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200 |
N41°30'56.113'' E120°18'59.411'' |
9 |
西大营子镇河南村4组5组 |
1500 |
N41°32'25.69'' E120°21'49.054'' |
10 |
大平房镇香磨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100 |
N41°25'30.632'' E120°17'46.547'' |
11 |
七道泉子镇公皋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3630 |
N41°34'15'' E120°22'41'' |
12 |
七道泉子镇上河首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000 |
N41°35'48'' E120°23'5'' |
13 |
七道泉子镇山咀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300 |
N41°38'27'' E120°24'44'' |
14 |
七道泉子镇潘井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000 |
N41°37'8'' E120°24'30'' |
15 |
七道泉子镇新地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 |
1000 |
N41°37'47'' E120°23'53'' |
16 |
边杖子镇边杖子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联网 |
3586 |
N41°37'49.718'' E120°20'31.152'' |
17 |
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1号井 |
6000 |
N41°36'47'' E120°25'50'' |
18 |
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2号井 |
N41°36'44'' E120°25'50'' |
|
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3号井 |
N41°36'44'' E120°25'46'' |
||
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4号井 |
N41°36'42'' E120°25'46'' |
||
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5号井 |
N41°36'41'' E120°2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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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6号井 |
N41°36'6'' E120°33'37'' |
||
龙泉街道南北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7号井 |
N41°37'1'' E120°24'54'' |
||
19 |
龙泉街道下河首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1号井 |
8000 |
N41°34'36'' E120°24'26'' |
龙泉街道下河首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2号井 |
N41°35'13'' E120°24'12'' |
||
龙泉街道下河首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3号井 |
N41°35'10'' E120°23'18'' |
||
龙泉街道下河首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4号井 |
N41°35'2'' E120°23'31'' |
||
龙泉街道下河首村自来水工程(水源地)5号井 |
N41°34'30'' E120°22'55'' |
2、龙城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10.13km2,包括朝阳国家鸟化石地质公园范围。
3、龙城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69.71km2,包括(1)朝阳椴木头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8km2;(2)朝阳市古生物化石群自然保护区39.19km2。
4、龙城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9.52km2,包括西大营子镇、七道泉子镇、边杖子镇、召都巴镇、联合镇、大平房镇建成区。
5、龙城区开发区禁养区面积21.67km2。包括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南区、北区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区)建成区、朝阳农产品食品加工园区建成区。
6、生态红线禁养区面积8.69km2。包括阎王鼻子水库及北侧红线保护区域(不超过山脊线)。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各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发改、规划、生态、农业农村、国土、林业、凌河、水利、卫生、住建等部门的同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政策、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发布之日起,禁养区内终止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相关行政许可,严禁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2、2025年12月31日前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单元实施关停或搬迁,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其他区域要求
(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2)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监测(调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其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4)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5)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保税。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7)积极鼓励资源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修订工作。修订畜禽禁养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龙城区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良好城乡风貌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安全、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以及促进龙城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要举措。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推进相关工作,区政府分管环保副区长组织协调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生态、住建、自然资源、文旅、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推进、落实、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禁养区修订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落实。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宣传部及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正确导向。要加大宣传龙城区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修订、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有关政策文件力度,及时宣传修订禁养区工作意义、修订后禁养区范围及要求,做好跟进解读报道,让广大养殖户及时知晓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养殖户粪污处理环保意识,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深入调查,全面核实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对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等基础工作,为下一步搬迁或者责令拆迁打好基础。调查登记主要包括养殖规模存栏、建筑面积,栏舍建筑合法性认定等内容。
(五)多管齐下,依法搬迁
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早启动、早拆除、早补偿”的要求,尽快与畜禽养殖场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目标任务,并建立实施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
(六)依法推进,确保实效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落实工作方案,明确禁养区范围,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步骤,强化工作措施。周密做好前期工作,开展划定工作风险评估。加强思想动员工作,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确保实施工作稳定推进,不出现大的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七)改善环境,恢复生态
对禁养区搬拆迁的场区环境及时整治修复,建筑垃圾就近用于修建道路及填基建房,粪便废水用于农田耕肥,土地宜种则耕,宜林则树,宜菜则园,还原用地性能,恢复其生态环境,避免废弃场区长期闲置,使其重焕自然环境生机。
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安装治污设施,严格环评、三同时制度管理,不建或未按时建成治污设施的,一律不予验收或批准投产。加强监管执法,增加监管监测频次,开展专项执法和重点监察,并纳入乡镇(街道)环境网格化监管。对于自然环境可以消纳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可以综合利用的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帮助企业走生态养殖之路,指导企业采用生态养殖技术、生态产业链养殖模式和堆肥利用等,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养殖成本。同时,采取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热线受理、环境信用评价等措施,提高养殖企业治污减排自觉性。
八、附则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相关解读:《龙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